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马某某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杨滘毅华家具厂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7-01-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佛中法民知初字第2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佛中法民知初字第X号

原告马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镇杨滘毅华家具厂,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杨滘新地工业区。

投资人梁华安。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镇杨滘毅华家具厂侵犯x。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12月1日起诉,本院于2006年12月20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0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由于双方达成和解故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行使处分权,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0元,减半收取1505元,由原告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缴案件受理费3010元,故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1505元给原告。

审判长郭云雄

代理审判员邓治军

代理审判员吕倩雯

二00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宏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