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佛中法民知初字第X号
原告马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镇杨滘毅华家具厂,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杨滘新地工业区。
投资人梁华安。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镇杨滘毅华家具厂侵犯x。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12月1日起诉,本院于2006年12月20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0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由于双方达成和解故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行使处分权,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0元,减半收取1505元,由原告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缴案件受理费3010元,故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1505元给原告。
审判长郭云雄
代理审判员邓治军
代理审判员吕倩雯
二00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