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海华轮船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宏杰,上海市华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双树塑料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诸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费某某,该厂市场部主管。
本院于2004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海华轮船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双树塑料厂沿海货物运输合同拖欠运费某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国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3年,被告多次委托原告办理货物在上海港和黄埔港之间的沿海集装箱运输。原告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地。被告拖欠运费,多次催讨仍未支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运费某民币40,625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某。
被告确认所欠运费,辩称因原告在另案货物运输中给被告造成货损,要求缓付运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双树塑料厂向原告上海海华轮船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运费某民币40,625元,并支付1,200元作为对原告诉讼费某的补偿;
二、被告承诺在2004年9月15日之前将上述款项全部支付给原告,如未及时支付,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并主张逾期利息。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国梁
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计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