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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又名袁某灵,女,出生于(略)。因涉嫌盗窃2008年12月30日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09年1月17日经(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略)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略)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袁某某伙同李柏林(另案处理)在一峰广场存车处,由李柏林用管钳将李X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爱玛”牌电动车上的锁剪断后,由袁某某把该车盗走,后袁某某将该车卖给他人,得款700元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16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X的陈述,证人何X证言、鉴定结论、抓捕经过、情况说明书、指定管辖函、监控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交纳)。

审判长关海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赵平安

二○○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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