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广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X层04-X号。
法定代表人牛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雁群,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汇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晔,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河南广元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汇丰典当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其他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谢颂琳
代理审判员秦宇
代理审判员曾小潭
二O一O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张海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