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乙,男,63岁。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0年5月7日被上蔡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22日被上蔡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某看守所。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乙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肖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7日上午,被告人肖某乙在上蔡某和店乡三肖某其家中种植罂粟被上蔡某公安机关发现,并当场收缴其从罂粟中刮出的罂粟烟膏174.5克。经核实,该罂粟共有846株。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肖某乙的供述,上蔡某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铲除罂粟记录,上蔡某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蔡某公安局上交毒品单据,驻马店市公安局公(驻)鉴(毒)字(2010)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及现场照片、罂粟烟膏照片,被告人肖某乙的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乙明知是罂粟而非法种植,种植数量846株,属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乙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肖某乙认罪态度较好,所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已被铲除,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肖某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乙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7日起至2010年7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海燕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丁小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