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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赵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汉族,43岁。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54岁。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2006年5月,原告承包了被告承建的市十五中学生公寓楼塑钢窗制作安装工程,工程款总计x元,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自工程竣工验收后,经过多次催要,被告分三次先后支付x元。后被告还写了还款保证,但仍不遵守承诺。在多次催促及中间人协调下,被告又写出了一份还款保证书及利息支付办法。可是保证到期后,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为维护自身权利,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清偿原告的欠款x元及利息;2、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赵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原告和被告赵某某协商由原告承包漯河市十五中学生公寓楼的窗户工程。双方约定,工程量为563,每平方126元,完工后付清全部工程款。原告在2006年7月完成工程。2006年底,原告和被告赵某某算账,被告赵某某应付原告工程款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赵某某清偿x元。2008年5月13日,被告赵某某给原告出具欠条,上载:“今欠李某,学生公寓楼,窗户按(安)装制作工资款伍万玖仟玖佰元整。汇安建筑公司,十五中工地”。2008年8月,被告赵某某还款5000元。2009年8月4日,被告赵某某给原告李某出具还款保证书,上载:“赵某某原欠李某塑钢窗工程款2009年8月X号还给李某贰万元整,下余款额8月底前全部清帐”。下余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2009年11月11日,被告赵某某给原告李某出具保证一份,上载:“赵某某欠李某的工程款叁万肆仟玖佰元,到本年12月X号还,如到期没还,按月息1分施行”。但是被告赵某某至今未还款,为维护自身权利,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工程款x元及利息(从2009年12月21日至今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把漯河市十五中学生公寓的窗户工程分包给原告李某,双方形成了劳务分包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被告赵某某应该如约支付原告工程款,但至今未支付,酿成本案纠纷,被告赵某某应负全部责任。原告李某请求工程款x元,有欠条、保证书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李某要求按照月1分的利息从2009年12月21日至今的利息的请求,有保证书在卷佐证,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x元及利息(利息按月1分的利率从2009年12月2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7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蒲红伦

审判员李某珊

代理审判员刘亚伟

二O一O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徐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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