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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漯河联泰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部福建、浙江两省省经理的职务便利,采用向某户杨某某谎称漯河联泰食品有限公司已改变公司和客户业务往来时公司的银行账户的手段,让客户杨某某将汇给漯河联泰食品有限公司的货款汇到其妻子游某某的账户上,张某将货款取出后扣下一部分,将剩余部分汇到漯河联泰食品有限公司。分五次共侵占漯河联泰食品有限公司货款x元,后张某通过向某河联泰食品有限公司给杨某某报费用的手段予以冲销。其中x元张某私自买货发给福建省福州市集大源食品有限公司,剩余x元被其日常花掉。案发后,其妻游某某已将x元退给漯河联泰食品有限公司。

2.2009年8月26日,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漯河联泰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部福建、浙江两省省经理的职务便利,采用从客户杨某某处调货(果冻),后通过向某河联泰食品有限公司给杨某某报费用的手段予以冲销,侵占漯河联泰食品有限公司钱款157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被害单位工作人员曹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证人潘某某、游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林某某、李某、邹某某、向某某、金某某的证言;控告信;游某某的银行卡帐户帐单复印件;杨某某往游某某账户上打货款及张某以杨某某名义往钟建平账户上打货款的部分回单复印件;漯河联泰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聘用合同及工资表;漯河联泰食品有限公司与杨某某往来对帐单;漯河联泰食品有限公司收到张某妻子游某某退款收到条;临颍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漯河联泰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业务员费用汇款明细表;被告人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漯河联泰食品有限公司省经理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本单位财物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家属积极向某害单位退赔涉案赃款,庭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量刑时可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臧跃峰

审判员杨优才

审判员贾彦峰

二0一0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曹彩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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