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11月11日18时35分,被告人蒋某某驾驶豫x临时牌照宇通大客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临颍县X路口时,与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吕某某相撞,造成吕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豫x宇通大客车损坏之交通事故。经临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调查取证,集体研究后认定,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芦某某的证言;漯河市公安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尸检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驾驶证;被害方出具的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个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该案民事赔偿部分已经处理,且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庭审期间,被告人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员臧跃峰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曹彩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