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本县X组X号
委托代理人蒋新桥,新宁县夷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本县X组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自愿和好,故原告罗某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
审判员唐良兵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