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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豆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豆某某,男,生于1933年6月8日。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豆某某寻非法种植罂粟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秋季,被告人豆某某非法在自己家

院内种植罂粟,面积约有二分地,2010年5月24日依法对其进行铲除,经清点,所种植罂粟共计一千七百八十一株(1781株)。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豆某某供述及其身份证明;证人窦某某、窦某某等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某某非法种植罂粟1781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种植罂粟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豆某某属初次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综观全案情,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豆某某犯非法种植罂粟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所处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郭纪元

审判员杨优才

审判员臧万治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曹彩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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