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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左某某申请执行宁远县职业中专学校解除果林承包合同补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教师,住(略)。

申请人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宁远县职业中专学校。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某某、左某某与被执行人宁远县职业中专学校解除果林承包合同补偿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永中法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审判长欧阳凯

审判员黄某旺

审判员黄某喜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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