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浩,河南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某某
委托代理人雷某理,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雷某某
原审被告张某某
上述二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原审被告马某某
上诉人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09)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永浩、被上诉人阮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雷某理,马某某做为原审被告及雷某某、张顺锋的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09)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清军
审判员毛进中
审判员梅安生
二0一0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郧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