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某(曾用名兰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培公,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吴强,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兰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0年2月25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培公、被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3年10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生育两个男孩,长子兰某、次子兰某某。我和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近十几年我一直忙着在外挣钱养家糊口,挣到钱总是交给被告管理,去年八、九月间,我发现被告上网聊天,且行动诡秘,背着我和他人联系。被告的反常行为引起我的警觉,我询问被告我们家庭存款的去向,被告称我交给被告保管的几十万元都花掉了。而事实上,几十万的存款,不可能都花掉,没有看到被告为家里置买任何值钱的东西,被告也说不出钱花到哪儿了,我辛苦在外奋斗,积累了一点财富,但被告已经和我同床异梦了,把我们的存款全部隐匿,留给我的是外债,被告的行为,已经使我彻底对其绝望,现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兰某和兰某宇的抚养权及抚养费承担依法判决;3、财产依法判决。
被告马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未达到破裂程度,原告起诉状的理由纯属猜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被告2009年12月生气后,被告已将其所有存款交给原告,现40余万存款,已被原告转移,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2年8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3年10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尚可,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长子兰某,2006年元月11日生次子兰某某。2009年12月19日,原告在外要账回来后,发现被告在上网与别人聊天,原、被告为此发生争执,2010年元旦过后,原、被告分居生活。原告有时在医院护理其生病的母亲,有时在父母处居住。原告于2010年2月25日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两子,夫妻感情尚好,在共同生活中,因原告发现被告上网聊天,与被告发生纠纷,但只要原、被告双方互谅互让,加强感情交流,被告改掉上网聊天的习惯,夫妻感情是能和好如初的。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兰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兰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丽丽
审判员刘银萍
代理审判员张潇
二Ο一Ο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朱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