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侯喜兰,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超,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超,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侯喜兰王、崔某某,被上诉人张某、董某的委托代理人李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赵磊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王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