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恒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X街东段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公司办公室人员。
委托代理人何耀明,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
原审被告屈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登封市恒泰建筑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登封市恒泰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某某、何耀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曾小潭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陈红彦(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