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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阳朔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朔县看守所。

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以朔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09年12月6日请人到阳朔县X乡X村三色潭盗挖了郑xx的桂花树苗1498株,卖给周xx。其中779株已运走,719株被当地群众阻止未能运离现场。被盗桂花树苗价值人民币4644元。被告人陈某某收取了定金2000元。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退出非法所获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失主郑xx的陈某,证人黎xx、周xx、张xx、李xx、朱xx的证言,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及现场勘查图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应予处罚。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退出非法所获的2000元,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7日起至2010年6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退出的人民币2000元,依法赔偿发还失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志生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彭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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