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新歌无线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贵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邱家湾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新歌无线电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4)闵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4)闵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由原审法院重审后一并确定。
审判长糜世峰
审判员刘军
代理审判员毛慧芬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