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海新歌无线电有限公司与上海贵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6-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313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新歌无线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贵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邱家湾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新歌无线电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4)闵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4)闵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由原审法院重审后一并确定。

审判长糜世峰

审判员刘军

代理审判员毛慧芬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潘兵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