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武海法商字第X号
原告:成都外源蜂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雷某。
委托代理人:董辉,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屈成刚,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纵横(天津)国际贸易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天津市和平区X路X号天津世贸广场B座1104-X室。
委托代理人:刘忱,江苏南京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商纵横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x,#x,x,USA。
被告:意大利海运股份有限公司(x.P.A.)。住所地:意大利的里雅斯特市(TS)帕西吉尔圣安德里亚街X号(x.x.4-x)。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CHEN-x),公司常务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桂明,广东格林某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飚,广东格林某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江苏众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省南京市X街X号金鹰汉中新城X楼A座。
法定代表人:崔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丕烈,江苏南京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海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市X路X号金岸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德华,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成都外源蜂产品有限公司(下称成都公司)诉被告纵横(天津)国际贸易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天津公司)、美商纵横联运有限公司(下称美商公司)、意大利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意大利公司)、江苏众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下称众诚公司)、上海浦海航运有限公司(下称浦海公司)联运合同纠纷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除美商公司未参加诉讼外,各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成都公司声称并保证其是箱号为x、x和x的3个集装箱的货物的唯一合法的所有人。浦海公司同意依据调解协议一次性支付x美元(下称和解款项),或按7。72换算成相应的人民币给成都公司,成都公司同意接受该和解款项作为该案全部索赔的全部的和最终的解决。成都公司同意除和解款项外,解除天津公司、美商公司、意大利公司、众诚公司、浦海公司在该事件中的任何的和所有的责任。同时,天津公司、美商公司、意大利公司、众诚公司同意解除浦海公司在该事件中的任何和全部的责任;而且,天津公司、美商公司、意大利公司、众诚公司、浦海公司确认他们各方在该事件中没有任何纠纷。
二、除美商公司外,其余各方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后,即作为制作调解书的依据。
三、在法院送达调解书后7个工作日内,浦海公司将和解款项汇入下列成都公司的账号:
x:x
x:No.x,x,x,P.R.x.
x:x.,Ltd
US$A/C:22-x
x:x
人民币账户:户名:成都外源蜂产品有限公司
账号:x
开户行:农业银行都江堰市支行
四、收到和解款项后,成都公司将在3天内签署收据和代位函,解除浦海公司和他们的代理人、股东、管理人员、继承者及其“浦海218”轮和它的船长、船东、租船人、经营人、雇佣人、代理人、代表和保险人等人员在该事件中的任何和全部的责任,并在x美元范围内,将在该事件中向其他第三方索赔的权利转移给浦海公司。
五、调解协议为各方对该事件达成的协议之全部,之前达成的任何协议和意向均需以此协议为准。调解协议之修改需经各方书面同意。
六、调解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七、调解协议经各方代表签署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513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用x元,扣除其应承担的数额,剩余8215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江顺
代理审判员张瑜
代理审判员张思化
二00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韩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