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武海法商字第X号
原告:中国·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市浦东大道X号国际航运金融大厦X层。
负责人:丛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柚牧,中国·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拿马鲁纳海运有限公司(x.A.),住所地:巴拿马·巴拿马城乌尔班曾肯·欧巴鲁大街X号瑞士大厦第X层(x,x,x,x)。
法定代表人:三本孝太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彦,中国·上海刘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小豫,中国·上海刘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巴拿马鲁纳海运有限公司(x.A.)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0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巴拿马鲁纳海运有限公司(x.A.)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巴拿马鲁纳海运有限公司(x.A.)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51元,因原告撤诉,故由原告承担一半的诉讼费人民币4175。5元。
审判长蔡四安
代理审判员伊鲁
代理审判员余瑾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许新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