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X号
原告台州奥林达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环城东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原告奥林达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湾企业道X号启泰苑D座X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阮,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刚,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奥林达玩具有限公司、奥林达贸易(香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松江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奥林达玩具有限公司、奥林达贸易(香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71元,减半为人民币22,035。50元,由两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长胡慧娟
审判员谷玉琴
代理审判员郑军欢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倪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