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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太湖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北华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时间:2005-09-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159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北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X路X号-06。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和文,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爱文,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文忠,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太湖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蠡园经济开发区A2-X楼。

法定代表人包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吴蔚,江苏无锡五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北华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华物流)因与被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被上诉人无锡市太湖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运输)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3日作出的(2004)宝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华物流委托代理人杨和文、周爱文,被上诉人天安保险委托代理人佟文忠以及被上诉人太湖运输委托代理人陆某鸣、吴蔚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4)宝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某微

代理审判员高增军

代理审判员冯丽娟

二00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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