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
被告上海某健身休闲有限公司
被告梁某
原告范某与被告上海某健身休闲有限公司、被告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某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范某与被告上海某健身休闲有限公司、被告梁某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健身休闲有限公司、被告梁某应于2010年8月5日之前归还原告范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
二、被告上海某健身休闲有限公司、被告梁某应于2010年8月5日之前赔偿原告范某利息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x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x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7月30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某
书记员管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