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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江某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

被告江某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江某于2010年8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上海某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佣金人民币x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87.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斌

书记员陈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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