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
被告江某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江某于2010年8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上海某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佣金人民币x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87.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斌
书记员陈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