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某,女,成年人,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某号,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张奇
书记员赵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