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邓某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邓某应于2010年9月底前拆除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的水泥墩子及X室围墙上的铁栅栏;
二、被告邓某应于2010年9月底前将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雨棚整改至原来安装雨棚的位置(以原告提供的证据照片①显示的雨棚位置为限);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严伟雄
书记员周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