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
被告李某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一、自2010年8月起双方所生之子李某变更随原告袁某共同生活;
二、被告李某自2010年9月起每月给付李某抚育费人民币300元,至李某18周岁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袁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菊兰
书记员张旭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