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肖某乙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本案在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陈某所有,该房剩余贷款由原告陈某偿还;
二、被告肖某乙放弃上述房屋产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