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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陈某变更抚养关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

被告陈某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被告于2006年7月7日经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确定双方所生之子陈某(X年X月X日出生)随被告共同生活,现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2010年8月起,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陈某所生之子陈某随原告共同生活;

二、自2010年8月起,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陈某18周岁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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