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
被告陈某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被告于2006年7月7日经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确定双方所生之子陈某(X年X月X日出生)随被告共同生活,现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2010年8月起,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陈某所生之子陈某随原告共同生活;
二、自2010年8月起,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陈某18周岁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