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a,男,×年×月×日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因本案于2010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a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志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卢a与女友途经本市闵行区×镇×工标地处时,因彭a向其女友吹口哨而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卢a纠集数名男子手持钢筋、钢管、砍刀等物对被害人路a、彭a等人实施殴打,并致被害人路a轻伤。
2010年3月17日,被告人卢a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路a、彭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高a、娄a、王a、郭a、郭b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验伤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a纠集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卢a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a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7日起至2011年9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张弘
代理审判员曹瑞娟
书记员劳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