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
被告陈某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应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自2008年4月起至2010年5月止的租金人民币1755元,该款自2010年8月20日起,每月20日支付人民币135元,直至付清;
二、被告陈某应于2010年9月20日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自2009年1月起至2010年5月止的保安、保洁费人民币132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