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
被告杭某
案由抚养费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徐某自2010年8月起,每月给付被告杭某抚养费人民币50元,至杭某18周岁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