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锦江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卢某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卢某应于2010年8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上海锦江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人民币9984元、评估费人民币360元、停运损失费人民币1225元,共计人民币x元,不包括被告卢某原已支付的牵引费人民币150元、施救费人民币350元、停车费人民币120元;
二、双方就本案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9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4.5元,由被告卢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