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栗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8月6日6时30分,在本市X路,被告驾驶牌照号为苏x小客车和原告骑电瓶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栗某应于2010年8月10日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人民币295.50元、物损费人民币200元、误工费人民币120元、营养费人民币60元、车辆修理费人民币233元(已履行);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栗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8月10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石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