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X号
原告星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x.),住所地:1015-475W.x.x.B.C.x。
法定代表人任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冀秋,上海市兴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岚,上海市兴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任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介励,上海市铭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X路X弄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海浩,上海市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军,上海市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华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乌鲁木齐北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上海静安网球场,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乌鲁木齐北路X号。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
原告星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万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富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华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静安网球场股东权纠纷一案,于200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05年10月10日,原告星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该公司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星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星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613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8,806.50元人民币,财产保全费48,123元,共计76,929。50元人民币,由原告星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江南
审判员唐玉珉
代理审判员崔学杰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朱晓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