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城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贾某
被告王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贾某应在2010年8月27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上海城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人民币x元;
二、被告王某对被告贾某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三、双方对本案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被告贾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