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
原审第三人李某乙
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胡某、第三人李某乙房屋互易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0)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胡某及第三人李某乙房屋互易纠纷一案,查明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0)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
审判员郭毅勇
审判员门长庚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胡某(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