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天水长城通用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水长城高压电器厂。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厂厂长。
本院在执行天水长城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与天水长城高压电器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确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天水长城高压电器厂处于停产状态,法定代表人苏某一直未在该厂,不知去向。目前该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天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靖生
审判员薛伟
代理审判员李中秋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巴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