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陆XX容留卖淫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发廊经营者,户籍地本市闵行区。2004年7月因容留卖淫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6月13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XX犯容留卖淫罪,于200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陆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12日,被告人陆XX在其经营的本市xx发廊内,容留卖淫女朱xx(陕西籍)先后向何xx、蔡xx卖淫;容留卖淫女朱x(四川籍)向黄xx卖淫。公诉机关出示了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据此建议以容留卖淫罪对被告人陆XX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的指控不仅被告人陆XX供认不讳,还有证人朱xx(陕西籍)、朱xx(四川籍)、何xx、蔡xx、黄xx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XX容留他人卖淫共计三人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当的刑法原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XX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12日起至2008年11月11日。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陆文嘉

书记员黄某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