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昆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金卫国,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德福商业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东,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云南德福商业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3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982。70元,由原告唐某承担。
审判长岳玉明
代理审判员孙建
代理审判员李晓云
二00六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