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昆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安岳军,云南华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市味精厂,住所地:昆明螺丝湾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厂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李某、陶红兵,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昆明西山城市建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翥园X幢底层。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董事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王亚锋、恽岭,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昆明市味精厂、昆明西山城市建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0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行使处分的行为,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宁
代理审判员黄超
人民陪审员何颖
二00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