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0年6月13日对原告毛某某诉被告上海浦东新区某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第三页第四行、第十六行“护理费2,250元、”应为“护理费3,000元、”。
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唐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