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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诉上海浦东新区某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0年6月13日对原告毛某某诉被告上海浦东新区某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第三页第四行、第十六行“护理费2,250元、”应为“护理费3,000元、”。

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唐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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