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席某
被告上海某普陀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普陀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原告席某各类补偿人民币x元;
二、双方无其他劳动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席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2010年8月17日双方当事人于调解协议上签字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友明
审判员朱骏
代理审判员周有良
书记员陈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