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起诉人)左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左某某不服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10)常行立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上诉人左某某上诉称,原审裁定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予以纠正,并裁定原审法院依法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左某某起诉的被告是常宁市编制办、常宁市劳动局,虽然该办既是中共常宁市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又是常宁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但不是行政机关,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行政诉讼主体。上诉人左某某不是适格的原告主体,且其以常宁市编制办、常宁市劳动局不给其小孩入编就业的诉讼请求不是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可请求有关机关处理。另其要求赔偿的请求因无具体事实内容及诉求标的,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清明
审判员周永洲
审判员王洪峰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邱德胜
校对责任人彭清明打印责任人邱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