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上海某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顾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上海市杨浦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委托销售房屋所引起的纠纷,所销售的房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故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梁斌
书记员 篮愋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