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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云南日报报业集团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7-05-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昆民六初字第44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昆民六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院玺萌鹏苑X号楼XD。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青波,北京市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日报报业集团。住所: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集团社长。

委托代理人杨福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日报报业集团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日报报业集团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蔺以丹

代理审判员李伟

代理审判员王虹

二00七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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