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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住××。

原告×××诉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行政起诉状。本院于2011年8月1日受理后,于2011年8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驾驶的××号车因走非机动车道被被告单位处罚100元,在去银行缴纳罚款时原告发现××号车与其车辆违法行为一致,但却处罚20元。原告认为根据交安法陕西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据此法律,对同一种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一致。原告于2011年4月19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形式向被告书面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号机动车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2011年5月5日,被告单位法制员对其口头答复,处罚别人多少钱是个人隐私不能公开。原告对该答复形式不服,认为根据《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其申请作出书面答复,故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申请作出书面答复,维护其合法权益。

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辩称,原告通过中国邮政EMS形式向被告书面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号机动车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被告以口头形式向原告当面答复,告知原告其要求公开××号机动车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请求,因涉及面广,同时涉及个人隐私,符合《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免于公开”之规定,因此不予公开。原告此次起诉的诉讼请求与其向被告递交的申请书内容相同,被告认为上次的答复有法可依,内容妥当,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队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号车辆的驾驶人。被告××是法律授权的负责本行政区X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原告因走非机动车道被被告单位处罚100元,后缴纳罚款时发现××号车辆与其驾驶的××号车辆违法行为一致,但却只处罚20元。原告认为根据交安法陕西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同一种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一致。原告于2011年4月19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形式向被告书面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号机动车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2011年5月5日,被告单位法制员对其口头答复,处罚别人多少钱是个人隐私不能公开。原告对该答复形式不服,认为根据《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其申请作出书面答复,故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申请作出书面答复,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X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原告×××对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出异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被告××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原告向被告书面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被告仅对原告之书面申请作出口头答复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被告所述理由不能成立,故其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申请作出书面答复的请求所述理由成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仅作出口头答复,未能尽职尽责,已经构成了行政不作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申请作出书面答复的诉讼请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育英

人民陪审员崔来军

人民陪审员冯莲凤

二О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宋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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