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静安支行,地址上海市乌鲁木齐北路X号二、三楼。
负责人叶某,该支行行长。
被告上海浦南机电工业开发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X镇X路X号-88。
被告上海安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号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静安支行诉被告上海浦南机电工业开发区有限公司、上海安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浦南机电工业开发区有限公司、上海安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两被告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x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静安支行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岳菁
代理审判员蔡虹
代理审判员李梅
二0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培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