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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市安达工程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市安达工程爆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爱莲,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锦,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何,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洲市安达工程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石爱莲及被告委托代理人肖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株洲市安达工程爆破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8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下属的湖南工业大学新校区土石方工程项目部签订了一份《工程爆破合同书》,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爆破义务,并于2008年10月底竣工且通过验收。工程总造价为x元,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至今尚欠工程款x元,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付所欠工程款x元,并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x.68元,以上两项合计x.68元。

原告株洲市安达工程爆破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的所述基本属实,被告公司目前资金较困难,请求原告给予一定的付款期限,双方达成和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11年4月22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株洲市安达工程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x元;

二、如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和金额向原告株洲市安达工程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则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株洲市安达工程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x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本金x元,自2011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付款的利率计算。

本案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20元,共计4370元,由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劲松

二0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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