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赣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定县人,系浙江省宁波市汇港电子有限公司技术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笃炎,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方冶金学院。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红旗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春,江西治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某乙,南方冶金学院干部。
上诉人曾某甲因其诉南方冶金学院不履行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赣中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某甲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曾某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曾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葛伟
审判员廖赤生
审判员梅生计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