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沪海法海保字第X号
申请人上海立钧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卢敏、庄某,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安12”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
申请人上海立钧物资有限公司称,2006年2月15日,被申请人所属的“宁安12”轮与“启明9”轮发生碰撞事故,致“启明9”轮与装载的申请人货物一同沉没,从而造成申请人货物损失。为此,申请人于200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停泊在上海港的“宁安12”轮,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12,350,580元的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扣船错误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上海立钧物资有限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宁安12”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人民币12,350,580元的现金或本院认可的其他担保;
四、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海事请求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周荣庆
二00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磊